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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明知有性病依然卖淫!
2023-01-09

近日,山东潍坊一女子因为明知自己有性病,但是还坚持卖淫,被公安机关起诉,最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张某(女)籍贯山东省安丘市,出生于1967年1月28,汉族,小学文凭,暂时住在潍坊市潍城区。此前该女子已经因为多次卖淫被捕,据警方调查统计得知,该女子2010年7月28日,就因为卖淫被公安局拘留15日,并被罚款2000元;2011年4月26日,被潍坊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一年,2015年5月15日,又因为卖淫被潍城分局逮捕,再次被拘留15日,并处罚金5000元。2020年7月3日,再次被公安机关逮捕,因为明知自己有性病,依然卖淫,被潍城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出,2020年3月至7月,该女子张某,明知自己有性病,但是依然在潍坊市潍城区,先后多次卖淫,和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沈某某等多人先后多次发生关系。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市公诉一司[2020]175号文指控被告人张某散布性病罪,并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一次审理。由于此案涉及个人隐私,法院私下审理此案。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定检察官倪宝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出席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起诉机关称,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但是卖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拟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人口资料、取证通知书、病历材料、扣押决定书、拘留清单、随案移送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王某、陈某、胡某、沈某的证言;侦查人员下达的逮捕过程和处理指示;辨认记录和搜查记录;以及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人张某对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署了一份合同。在审判期间,他也没有反对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此外,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根据的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但是依然卖淫行为,该行为已经符合传播性病罪,应当予以处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某有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有明显的悔改意愿,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是适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被拘留的,拘留一日相当于刑期一日。具体执行日期见执行通知。罚金应当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通过我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出书面申诉的,应当提交申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小编在这里插一句,卖淫本身就是违法的,该女子不仅卖淫,还明知道自己有性病的情况下,依然卖淫,罪加一等,希望大家以后如果遇到卖淫或者嫖娼的事情,一定要上报公安机关,这对所有人的健康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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