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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保健品骗局须完善法律加强监管
2022-07-17

郭泽强: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其重大意义就是引领食品行业建立起完整科学的法规体系。这个法规体系包括法律之下的实施条例、部令规章以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就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主管部门针对保健食品颁发过多项部令规章,但是,作为对保健食品监管的具体法规,现在仍是一个空白。由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难产”,导致一些规章无法与食品安全法实现程序上的规范对接。而保健食品的审批、监管、生产等,也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出现一定程度的混乱。

胡功群:自2009年以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积极推进“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各方对于保健食品的监管方法以及功能认定方面存在争议,到底哪些功能是可以宣传的、哪些功能是必须经过审批的,各方都有不同的说法。

可喜的是,面对高价推销保健品侵害老年益的现象,地方立法已经出手。近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根据这个决议,60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等方式购买的保健产品,在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郭泽强:防止老人购买保健品受骗,首先还是要强化宣传。可以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等宣传活动,广泛普及科学饮食、健康养生等科普知识,提升辨别能力。通过电视、政府网站等方式,曝光保健食品的虚假营销案例,提高消费者的防骗意识。利用基层社区等人流量大的地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活动,让老年人自觉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带来的侵害。

与此同时,职能部门要强化网格化日常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加大对非法经营重点区域的巡查力度。一旦发现非法经营行为,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处理,最大限度降低老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加强与公安、卫健委、村委会、居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联合打击涉及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

胡功群:切实强化监管,应抓好保健食品经营的源头管理。一方面严格市场准入,对申请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的,严格依法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核发。同时,积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有效树立执法权威。对夸大宣传的生产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将其违法成本与个人信用挂钩,一旦违法,终身不得再进入保健品行业。

在日常监管方面,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及抽查工作,畅通“12315”“12345”等投诉举报渠道,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在案件查处方面,应重拳出击,严打保健食品无证无照经营、虚假宣传以及制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同时,不断完善有奖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工作人员等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社会共治共管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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